3月2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快递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8章48条,内容丰富、实用,对经营、使用、监督管理快递业务作出了规范与保障,是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从业人员和用户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条例》从经营主体、快递安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国快递业进行了规范。主要围绕权益保障、寄递安全、绿色发展展开。
一、 权益保障方面
1、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遵守共同的服务约定,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用户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2、细化收寄规则。企业在用户填写快递运单前,应当提醒其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遵守禁止寄递和限制寄递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
3、明确投递规则。企业应当按址投递,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同时对无法投递、无法退回的快件规定了具体处理规则。
4、进一步细化快件损失赔偿规则。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快件,应当按照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
5、切实保护用户信息安全。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件运单;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泄露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情况时,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对于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等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寄递安全方面
1、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和企业收寄快件,应当遵守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2、落实和细化了法律规定的实名收寄制度,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事项。除信件、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企业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不得收寄。
3、规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验视后应作出验视标识;对企业受用户委托长期、批量提供快递服务的,进一步要求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安全协议。
4、规定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并对经过安全检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检查标识;委托第三方企业对快件进行安全检查的,不免除委托方对快件安全承、担的责任。同时,要求企业使用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加强对安全检查人员的背景审查和技术培训,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同时,在寄递过程中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应当依法处理,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绿色发展
《条例》第九条规定,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