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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拖欠工程款
来源:彭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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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拖欠工程款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数量急增,但由于我国的立法框架对工程款问题的调控比较薄弱,以及社会诚信体制不健全,行政执法不到位等问题的存在,使得现阶段建设单位以各种手段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但加重了施工企业的负担,也极大的破坏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现笔者结合本人办理相关案件的体会,就施工企业如何应对拖欠工程款进行探讨。

    一 、减少产生拖欠工程款的风险。

    1 、施工企业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应尽量完善合同条款。现阶段决大多数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时都使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格式范本,该示范文本的合同条款格式严谨,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该合同中的专用条款,双方均要认真详细的填写,不要留有空白;对于不需要填写的地方,要删除或写“无”;工程有指定负责人的,应让指定的负责人本人在合同上签字,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对于合同中不完善的地方,双方要及时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等。总之,施工企业要严把合同签订关,从源头上进行防范。

    2 、施工企业要确保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此,施工合同有效与否对施工企业日后能否顺利结算工程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施工企业不能因为急于承揽工程而进行违法操作,否则最终吃亏的只能是施工企业。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因此,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后,按规定要求备案的合同要及时进行备案;合同备案后,如果双方对合同有所变更与补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4 、签订合同时,施工企业要尽可能让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担保。目前国内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建设施工市场尚属于卖方市场,大部分施工企业为能承揽到工程,根本不想也不敢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担保。但是,从减少拖欠工程款风险的角度来说,施工企业应尽可能地要求建设单位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担保,尤其是垫资工程更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担保,如此一来,一旦建设单位拖欠工程价款,施工企业还可用担保的财产或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来清收工程款,以达到降低被拖欠工程款风险的目的。

    5 、合同签订后,施工企业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由于合同约定的内容多种多样,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要注意的事项颇多,这里只就一些常见的问题提出建议。

    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不按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屡见不鲜,施工企业遇到这种情况通常都会顺延工期,但由于现行法律对何种情况可以顺延工期没有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缺乏统一操作规定,因此施工企业因建设单位不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而顺延工期的行为有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反而会因为工程逾期被建设单位要求逾期赔偿。所以,如果施工企业要顺延工期,一定要按合同上约定的方式提出顺延工期请求,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施工企业应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办理顺延工期签证,以便纠纷发生时掌握主动。

    ②施工企业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要求建设单位进行验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眼下,施工企业在工程竣工后,都会通知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但建设单位往往以各种理由拖延验收。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一定要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工程竣工报告送交建设单位,并注意收集已将工程竣工报告送达建设单位的证据。如果合同中对验收方式和日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施工企业亦应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将工程竣工报告送达建设单位,同时还应书面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的期限内进行验收。如此一来,即使建设单位故意拖延组织验收,施工企业也可及时要求建设单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同时也可避免因建设单位故意拖延组织验收而导致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延误。

    ③施工企业应及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实践中,不少建设单位以各种手段拖延工程结算确认,而建设单位应在什么期限内确认工程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规定只适用于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期限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施工企业则不能套用《解释》第二十条要求支付工程款,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期限明确约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期限,事后应补正或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结算文件时,书面要求其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工程价款结算文件进行确认。

    二 、工程款被拖欠后要及时、灵活的动用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1 、施工企业可通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追偿工程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均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那么施工企业又该如何正确地行使优先受偿权呢?笔者认为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①要明确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而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对因建设单位违约给施工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施工企业还应采取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外的其他方法来追偿。

    ②要注意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程序。首先,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时,应催告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这是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必经程序。其次,经催告后建设单位仍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施工企业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就建设工程折价,也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就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拍卖,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付建设工程价款。这里要特别阐述一下施工企业申请法院依法拍卖建设工程这种方法。该方法授权施工企业无需通过诉讼程序即可申请法院拍卖建设工程,但具体的操作程序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参照有关执行程序的规定,施工企业应先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举证证明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及优先受偿权已具备行使条件。法院收到申请后,会通知建设单位。如果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会驳回施工企业的申请,施工企业需另外提起确权之诉,待获得生效的胜诉判决后,方能申请法院依法拍卖。

    ③要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6个月。逾期施工企业则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施工企业也就丧失了就工程价款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受偿的权利。

    ④优先受偿权的例外情况。ⅰ、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施工企业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所谓按照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和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包括高速公路、政府办公楼、铁路桥梁等。ⅱ、如果建设工程为商品房,在竣工之前建设单位已已经分别与消费者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且消费者已经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只能就消费者没有购买或没有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行使优先受偿权。

    2 、施工企业可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清收拖欠的工程价款。在建设单位以其对外债权收不回来了为由拒付工程价款时,施工企业可对建设单位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直接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债务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使代位诉讼时要注意以下条件和程序:

    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要合法有效,且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就建设工程已办理完结算手续,建设单位确实拖欠施工企业工程价款。

    ②建设单位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而建设单位怠于行使该到期债权,并且建设单位又拒付工程价款。那么如何认定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的,即视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如果次债务人不认为建设单位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由次债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③施工企业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可将建设单位列为第三人。次债务人可就其对建设单位的抗辩权向施工企业进行主张。

    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为保证日后判决的顺利进行,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⑤施工企业在提起代位权诉讼时,请求的数额应以建设单位所欠工程价款或次债务人对建设单位所负债务为限,否则超过的部分不能够在代位权诉讼中得到法院的支持。

    3 、施工企业可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执行建设单位的到期债权来清收工程价款。目前,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拖欠工程价款时,往往直接以建设单位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由法院判令建设单位偿还拖欠的工程价款。如果建设单位无力偿还,但其对外却享有到期债权的话,施工企业除了可以按上面的方法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外,还可申请法院追加建设单位的债务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为案件被执行人,要求次债务人就其对建设单位已到期的债务直接向施工企业进行清偿。施工企业在行使上述有权力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①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的债权已经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并且施工企业已就该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②施工企业应向法院书面提出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在收到施工企业的书面申请后,会向建设单位和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

    ③次债务人对履行通知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将不再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对次债务人的异议也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次债务人仅对履行通知提出部分异议,法院可对其无异议的债务部分进行强制执行。

    ④建设单位在收到法院的履行通知后,放弃对次债务人的债务或延续次债务人的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施工企业可申请法院对次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⑤法院不得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进行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系笔者个人的心得体会,如有不足之处,请读者不吝赐教。总之,只要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严加防范,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指导与监督,灵活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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