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强律师亲办案例
房产赠与子女已办理公证,后被父亲以买卖合同过户,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
来源:李永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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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4年1月,小L父母L先生与W女士自愿办理赠予公证将某处房屋赠与小L。2014年3月其母W女士因与其父L先生感情不和分居,携其在外居住;2014年11月,L先生私自将其名下房屋以买卖形式过户至自己名下,2016年父母离婚诉讼中,方才得知房屋被过户至L先生名下,后诉诸法院要求确认其与L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L先生辩称,小L母亲W女士以离婚和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为真实意图,采用欺诈手段,诱骗其将涉案房产赠与小L并完成过户手续,其误以为婚姻家庭稳定,即便将涉案房产赠与未成年人小L,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种存在形式。过户完仅6天,W女士就与其正式谈离婚事宜并分居,为避免遭受重大损失,其于2016年1月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方,并将售房款用于家庭生活消费,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律分析:涉案房产系L先生与W女士婚后所购,登记在L先生名下。2014年1月,L先生与W女士分别办理赠予公证,将涉案房产赠予小L,并办理过户手续。2014年11月,L先生以小L法定代理人身份代理小L与自己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产过户回己方名下,购房款未实际给付。L先生主张过户前征得了W女士、小L同意,未提交相关证据。另查L先生后将涉案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售房款用于L先生生活开销。涉案房屋于2014年1月通过赠与形式过户至小L名下,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归小L所有。就L先生通过存量房屋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己方名下一节,首先,本次房屋买卖系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无钱款交付,亦非真实的买卖关系;其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本次过户手续L先生以小L法定代理人身份,与自己签订合同,L先生主张事前征得了小L及W女士的同意,就此点L先生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不予采信,L先生此代理行为违反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再次,L先生当时作为小L法定代理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L先生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己方名下后,另行将房屋售出,售房款其主张已全部花销,非为小L的利益处分涉案房屋。最后,法院判决确认小L与L先生之间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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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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