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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债务继承情况说明的规定
来源:文世荣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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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外商投资企业债权债务继承情况说明有什么规定

  1、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中“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应提交有关债权债务(含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海关出具的办结海关手续证明或未办理海关登记手续的证明。海关凭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出具海关手续证明。而税务方面,因公司类型发生变更,但企业作为营业法人主体,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企业可不提交税务方面证明,但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债权债务(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2、海关凭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出具海关手续证明。

  3、税务方面,因公司类型发生变更,但企业作为营业法人主体,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企业可不提交税务方面证明,但须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债权债务(涉外税收)承继情况说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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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世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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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1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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