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洁律师亲办案例
婚外情证据收集对离婚案件的影响
来源:杨玉洁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2
浏览量:277

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将“通奸”行为列为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不是法定判离的情形。在离婚案件中,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离婚的案件,无过错方往往掌握不了过错方的确凿证据,但又不甘心就此罢手,因此,往往耗尽心机去调查另一方有过错的证据,甚至不惜血本,请人或者请“侦探公司”出面调查,而忽视了对共同财产的调查取证及证据保全工作。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过错方不存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重婚、同居行为,当事人花过多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另一方的婚外情是大可不必的,婚外情并不是法定判离的因素。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另一方存在婚外情行为的直接证据是非常难以取得的,而间接证据再多,法院一般也不会轻易认定。因此,往往做了大量工作而不能起作用。其次,即使当事人收集到了另一方有婚外情行为的证据,但只能作为主张感情破裂及申请“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理由,而根据《婚姻法》第46条提起损害赔偿的依据不足。而无过错方多分,一般在法院判决书中只是一个“量”的平衡问题,在财产分割上,不会引起“质”的差别。

虽然证明另一方有不正当性行为,不能必然得到精神赔偿,也并不意味律师没有必要建议当事人取这方面的证据。因为:

1、基于法律照顾无过错方的考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规定,法院在处理案件时,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处理案件。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质的区别”,但仍然是有利于无过错方财产分割的法定理由,在花费取证成本不高的情况下,证据还是越多越好。

2、基于诉讼策略、心里对抗的考虑

从诉讼策略上考虑,如果有“捉奸在床”的证据,就可能在调解、诉讼中争取更多的主动,给过错方施加更多精神压力,迫使其做出更大的让步,以达到在财产上多分的均衡状态,使自己的痛苦能从分得的财产上得到慰藉。

当事人“捉奸”的原因,还可能寻求心理的平衡。有些当事人不求在物质方面得到照顾,而是想要达到心理的平衡,向世人证明配偶的过错以及寻求精神内心的安慰。如果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捉奸”自然无可厚非,只是所谓“捉奸”的意义因人而异罢了。

 

转自贾明军主编《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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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玉洁
  • 执业律所: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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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5*********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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