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责任比例的重要依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目前法律已明确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是行政行为,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相关事实及责任划分不服,该怎么办呢?
一、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
公安部新《道路交通处理程序规定》将于2018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提出异议并在上述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即应受理。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新规的实施改变了旧规中事故复核的启动条件,旧规中将“提起诉讼、批捕、简易认定、道路外发生事故”等情况作为不予受理复核的情形,广受当事人诟病,新的规定在这一问题上满足了各方的期待。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否定其证明力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规定:对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赔偿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因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不服的,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通过取证、举证和质证,并阐明理由,尽力推翻同处于证据地位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请法庭对其进行审查,由法庭对交通事故认定予以质证后决定是否采信这项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庭审查明的结果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或拒绝采信,并有权重新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