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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付之取得房屋面积实测报告
来源:黄正桥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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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如果该开发商在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尚未取得有效的《房屋面积实测表》,就不具备交付条件。业主可以拒绝接房。但是必须书面说明拒绝交接的理由并要对方签字。如对方不配合,可以通过邮局以挂号信邮寄。

  验房师:“房屋面积测绘表”是开发商交房的必要条件,没有“房屋面积测绘表”,购房人有权拒绝收房。根据《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房屋面积测绘表是出卖人必须向买受人提供的资料,否则,买受人无法行使买受人的权利和履行买受人的义务。比如:合同约定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的增加或减少时,买受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若没有房屋面积测绘表,买受人既无法行使合同约定的这些权利,也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这些义务。所以,从法律逻辑和《合同法》第136条的规定来说,在收楼验房时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面积测绘表就是开发商必须向购房人履行的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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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正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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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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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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