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大禹谟》:罪疑惟轻(今天的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功疑惟重(今天的出罪从宽解释)。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今天的疑罪从无原则)。也就是说:罪行轻重有可疑时,宁可从轻处置;功劳大小有疑处,宁可从重奖赏。与其错杀无辜的人,宁可犯执法失误的过失。
《宋史·太宗记》记载……民犯罪情轻者,释之。这一点类似我们今天所规定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不起诉的情形。
<p style="font-family:" font-size:16px;background-color:#ffffff;color:#1a1a1a;"="">这样的刑罚事例,在历史上不胜枚举。我们除了要中西比对,眼光看向外面的世界。更应当着眼于本土,研究吸取中国古老的思想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