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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陕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新最全)
来源:曾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30
浏览量:759

   【根据陕西省统计局《2017年陕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数据】


 1、 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65元。

 2、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388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306元。

 3、根据陕西省统计局公布数据,2016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61626元(2017年度数据暂未公布)


  具体赔偿标准、项目及法律依据如下:



  一、医疗费

  (一)概念:医疗费是指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三)计算公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疗费用(注意以票据为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一)概念: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有权要求的补助。在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情况下,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也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范畴。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100元/天×住院天数  

     

       三、营养费

  (一)概念: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三)计算公式:

  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 ,也可按照20元-30元/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一)概念: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三)计算标准: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 ×陪护人数×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根据陪护人员误工费×陪护时间或(80元—150元/天)×陪护人数× 陪护时间


  五、误工费

  (一)概念: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进行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是一种积极的财产减损,表现为财产的应增加而未增加。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三)计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

  (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误工时间(天) ,即误工费赔偿金额=(56896÷365)×误工天数3、在确定误工时间时,一般以医院建休或以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则误工时间可以定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交通费

  (一)概念: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三)计算公式:

  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以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票据为准,并且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宿费

  (一)概念:住宿费是指在人身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16条 ;

  2、《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三)计算公式:

  住宿费赔偿金额=一般公职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天数(可按照150元/天计算)


        八、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0810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265元×20年×伤残赔偿指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0810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265元×[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伤残赔偿指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30810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10265元×5年×伤残赔偿指数

【具体伤残赔偿数额如下】:

1、城镇居民

一级伤残为30810元×20年=616200元;

二级伤残为30810元×20年×90%=554580元;

三级伤残为30810元×20年×80%=492960元;

四级伤残为30810元×20年×70%=431340元;

五级伤残为30810元×20年×60%=369720元;

六级伤残为30810元×20年×50%=308100元;

七级伤残为30810元×20年×40%=246480元;

八级伤残为30810元×20年×30%=184860元;

九级伤残为30810元×20年×20%=123240元;

十级伤残为30810元×20年×10%=61620元。

2、农村居民

一级伤残为10265元×20年=205300元;

二级伤残为10265元×20年×90%=184770元;

三级伤残为10265元×20年×80%=164240元;

四级伤残为10265元×20年×70%=143710元;

五级伤残为10265元×20年×60%=123180元;

六级伤残为10265元×20年×50%=102650元;

七级伤残为10265元×20年×40%=82120元;

八级伤残为10265元×20年×30%=61590元;

九级伤残为10265元×20年×20%=41060元;

十级伤残为10265元×20年×10%=20530元。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期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用,以维持其正常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388元/年 ×(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388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388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20388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9306元/年×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十一、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省统计局:2016年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1626元,丧葬费金额:61626元/年÷ 12个月× 6个月= 30813元(丧葬费用:城乡标准一致),2017年度数据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再予以调整确定。】


十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中城镇农村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城市和农村标准)

(一)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七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按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因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按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暂时无法确认的,赔偿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保管,待死亡人员身份确定后转交赔偿权利人。

   (二)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中同命同价,其他人身伤害区分)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0810元×20年=61620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265元× 20年=205300元;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0810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265元×[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30810元×5年=154050元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10265元×5年= 51325元。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概念: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2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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