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卫国律师主页
潘卫国律师潘卫国律师
136-6521-2668
留言咨询
潘卫国律师亲办案例
解除劳动合同口头通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潘卫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7
浏览量:4702

以在劳动法中,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口头通知。但是很多人仍然不清楚其中具体的法律规定。劳务是中国广大人民群众日常所必不可少的。劳动者经常遇到雇主口头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情。那么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是不是有效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法律是如何界定的。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已经成立如果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已经成立,但是用人单位主张是劳动者本人口头辞职,而劳动者主张是用人单位口头辞退劳动者;这应当由谁来举证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该解释突破了传统 “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规定 “因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可见,用人单位应就其有关职工“擅自离职”的主张进行举证。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该条款规定表明,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单方解除均应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则为其办理法定的离职手续。如劳动者未通知用人单位自行离开,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并按劳动者单方离职的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法规,不管是员工提出离职,还是单位提出解除合同,都应由单位负举证由谁以何种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员工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离职,但在劳动用工的实践中,很多员工都是通过口头方式完成离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及时作出处理,保存证据。因为 “口头解除劳动合同”事实已经成立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见上文)。万一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离职事实要确认好如果员工口头提出离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及时补上书面离职申请及手续。如果员工拒绝提交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录音等方式对口头离职的内容进行确认。但要注意在通话中要明确以下事项,以确保录音证据的效力:
1、明确事实:包括认员工主动提出离职的事实及公司同意员工的解除决定;
2、明确对象:包括公司的名称及沟通人员的姓名、员工的姓名;
3、明确时间:包括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及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
离职手续要办理好离职事实确认完,并不就是万事大吉的。用人单位还有这些事情要依法处理好:
1、 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2 、办理好工作交接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特别提醒
开具离职证明与办理工作交接无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解除时,公司就应为员工开具离职证明,不能以未办理完工作交接为由不出具离职证明。当然如果员工拒不办理工作交接,公司可在开具离职证明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按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出具解除离职证明或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将承担相关赔偿的责任。
总而言之,解除劳动合同口头通知是可以的,而且是一项相当复杂的事情,有许多法律规定。我们普通劳动者应该熟知这些规定,以便在将来的工作中派上用场。熟知劳动法,不仅对我们普通劳动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事情。对于企业也是如此。

以上内容由潘卫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潘卫国律师咨询。
潘卫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96好评数25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扬州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六楼626室
136-6521-266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潘卫国
  • 执业律所:
    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0*********7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江苏
  • 咨询电话:
    136-6521-2668
  • 地  址:
    扬州邗江中路330号星座国际六楼626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