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怀辉律师亲办案例
某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状
来源:邹怀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4
浏览量:6503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密市xxxx制品厂,住所地略。经营者:李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址略,身份证号略。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不服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被上诉人未合理使用、未妥善保管而引发火灾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上诉人提交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认定卷”中,可以看出,仓库起火原因排除设备故障、电气线路故障、人为纵火等原因,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的可能。从《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记载中也可以看出,此次火灾着火点位于仓库中部,从仓库内物品存放情况来看,中部放有被上诉人xxxx制品厂的盒装钉子、麻袋、纸壳等易燃物品。另根据上诉人提交的仓库西侧道路上安装的摄像头拍摄显示,被上诉人李xx于2015年5月27日凌晨4时16分40秒从仓库位置走出,当时他走出时从容不迫,可见当时仓库并没有起火。凌晨4时34分32秒,工人赵xx发现仓库起火,火势明显。从4时16分至4时34分这期间,从监控录像上看,并没有其他人再进出仓库或在仓库附近活动。根据仓库附近村民反映,被上诉人李xx有抽烟的习惯,而且经常在搬运货物的过程中抽烟。火灾后根据上诉人拍摄的仓库视频也可以看到,仓库地面上可以看见被随手丢弃的烟头。

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在火灾结果的发生、排除其他起火原因、被上诉人遗留火种引发火灾等方面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与待证事实之间形成了合理的一致性。被上诉人对于起火原因以及自己是否已经对所租赁的仓库尽到了承租人应尽的妥善保管义务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的规定,上诉人的证据证明力明显大于被上诉人,达到了“盖然性占优势”的证明标准。同时,火灾发生时,涉案仓库一直由被上诉人管理、使用,上诉人因在外地工作已长时间未进入过该仓库。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诉讼请求无证据支持的判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原审法院在实体和程序方面适用法律均有错误。

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在实体方面应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原审法院在判决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上诉人认为,此条法律适用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在程序方面,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在原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到庭参与庭审,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中适用此条规定与事实不符,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三、原审法院剥夺了上诉人进行损失鉴定评估的权利,造成本案上诉人损失数额至今无法确定。

     上诉人在原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对因火灾造成的厂房损失作物价评估鉴定。原审法院却对上诉人的此项诉讼权利置之不理,没有组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选取鉴定机构对损失予以鉴定,延误了鉴定时机,上诉人因火灾毁损的仓库、厂房至今仍无法修缮使用,给上诉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法律关系界定不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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