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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原告李某称2015年11月被告蔡某因生意需要向其口头借款50万元,原告转账给被告50万元,被告至今未还,2017年11月起诉蔡某归还50万借款。
被告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与原告的老板焦某投资新公司,双方投入资金,焦某安排原告到新公司与被告共同管理公司,焦某通过原告账户转至被告。
证据:
原告提供转账记录回单。被告认为回单上注明是工资、货款。
被告提供与焦某合作合同等,以及被告与原告通过录音,录音中原告称是焦某安排起诉,自己不太清楚,让被告与焦某去谈。
判决: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及风险提示:
本律师受被告委托,固定了证据,达到了还原案件事实的目的。本案事实是焦某与蔡某投资失败后,预通过李某向蔡某主张民间借贷以弥补损失。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相对来说转账记录承载的信息包括:消费、货款、借款、过账、代为支付等等众多因素,凭转账记录是可以提起民间借贷之诉,但这是要在有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如果以其他形式转账记录来起诉民间借贷本身就违反诚信原则,在明知不是民间借贷而又以民间借贷起诉的,应予以承担相应的虚假诉讼的责任。这个社会不缺诉讼,但缺少诚信。 文/郑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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