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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怎么做
来源:张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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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往往没有在一开始就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是在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意识到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时员工可能会拒签或是故意拖延,那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才能将法律责任降到最轻?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支付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因此,员工入职后如果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应先书面通知签订合同,如果没有达成,再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要必须要有两次书面通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列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单位就会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员工还是拒签劳动合同,单位也不选择终止劳动关系,是否还是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能否以员工自己补签而免责?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下单位还是要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所以,为了避免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进一步扩大,用人单位应当尽早通知员工补签劳动合同,员工不补签的,则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当然,在上述所提到的那些书面通知书,也由可能被员工故意拒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采取录音、录像等保全证据的措施;同时可以将书面通知邮寄至员工在单位留下的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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