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晓敏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可否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来源:倪晓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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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内扶养纠纷案,经过走访、调查,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某和张某于1989年结婚,双方共同生育一女一子,女儿已经成年,儿子上小学。婚后,王某精神上出现问题,经诊断为精神疾病贰级,因为王某患病,无法料理家务,两人的感情渐行渐远,出现裂痕,期间当地派出所多次出警处理。而张某为了摆脱困境,向法院起诉离婚,考虑到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共同生活时间长,并且育有两个小孩,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作出后,张某变本加厉,将王某送回娘家,由王某年迈的父母照顾,两人开始分居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王某系张某的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生活困难且精神残疾,没有收入来源,而相对对王某而言,被告身强力壮,有收入来源,因此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请求,并对张某的行为进行思想教育,促使其认识到错误,并将王某接回家中照顾。

 

法官点评:

 

受到社会多元价值观的冲击,婚内扶养问题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日益凸显。原本和谐美满的家庭,因为一方精神或身体产生疾病,而受到波及,进而影响了夫妻感情。此时作为有能力扶养的另一方,对于患病一方并不是积极予以照顾或治疗,而是采取漠视或送回原生家庭或提出离婚等各种方式来逃避其扶养义务。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对处于弱势的患病一方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来源: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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