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XXX有限公司,地址:XXX,法定代表人:董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齐齐哈尔XXX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
执行请求
1. 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被申请人履行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03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
(1)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欠款本息共计814259元。
(2)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已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971元。
2. 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3. 本案强制执行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7年8月8日作出[2017]黑0203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齐齐哈尔XXX有限公司拖欠原告黑龙江XXX有限公司欠款本息共计814259.00元,被告于2017年10月31日偿还原告300000.00元,剩余欠款514259.00元被告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给原告。案件受理费11943.00元,减半收取5971.00元,由被告齐齐哈尔XXX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现已生效。
现该调解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已过,申请人经多次催讨,被申请人均推脱不还,至今未给付申请人分文欠款。因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调解书确认的义务,申请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致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黑龙江XXX有限公司
201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