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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认定指导性意见
来源:孙朋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6
浏览量:1363

事故责任认定


据以查明交通事故经过、确认交通事故责任的证据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


(一)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进行质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援引该证据的当事人提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副本的,推定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为真实。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性有异议的,应承担本证的证明责任,其所提供的证据应达到能够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不真实的状态。其举证仅使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真伪不明的,仍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无相反证据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认定事故的经过和责任划分。


(二)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案件的处理


1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根据当事人举证情况、法院调查取证情况,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2 .按以上方式难以确定责任的,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2)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4)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民事责任。


三、赔偿责任主体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侵权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


(一)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


1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处理


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向原告释明,根据原告的请求追加或自行查明情况后依职权追加交强险保险公司为案件的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2 .交强险赔偿对象


交强险的赔偿对象是被保险机动车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1)本车人员


上述所称本车人员,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时位于机动车驾驶室或车厢内的人员。


(2)被保险人


上述被排除在交强险赔偿对象之外的被保险人,是具体到某特定交通事故中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需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方可确定,在具体某一起交通事故中,交强险的被保险人是投保人或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具体规则为:


① 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交强险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


投保人本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投保人为被保险人。


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为投保人允许的该驾驶人。


(3)审判中应注意下列情况下交强险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


①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除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之外,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② 本车驾驶人以外的车上人员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③ 本车驾驶人下车后被本车碰撞、碾压导致伤亡的,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④ 本车人员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碰撞、碾压或者为逃避事故而跳车导致伤亡的,均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第三者。 




4 .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机动车转让时未投保交强险,转让后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受让人承担上述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


发生事故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是由于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造成的,仍应由投保义务人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 多车相撞事故中交强险保险人的责任承担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中部分车辆无事故责任的,经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车辆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的,法院应扣除相应的交强险无责限额。


6 . 多名被侵权人事故中的交强险限额分配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同一交通事故中有多名被侵权人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部分被侵权人先行起诉的,可以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为其他受害人预留必要的赔偿份额。预留赔偿份额的具体数额,应综合各受害人的伤情、治疗及善后事宜的迫切程度、家庭经济状况、侵权人赔偿能力等因素,酌情确定。


7 . 主挂车交强险问题


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牵引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日以前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的,若事故发生在挂车交强险保险期间,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应予支持。


8 .特殊情形下的赔偿问题


(1)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的下列变化,不影响事故发生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承担:


① 机动车所有权变动;


② 机动车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


(2)赔偿责任的免除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违法驾车情形下交强险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


①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② 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③ 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4)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损害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9 .交强险保险合同零时生效条款问题


事故车辆投保人已与交强险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缴纳费用,在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条款下交强险保险合同尚未生效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该“次日零时生效”条款无效的,法院应审查保险人对该格式条款是否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的,该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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