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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来源:肖伟彤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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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3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对组织、领导者追究刑责。该解释同时明确了“传销活动组织者、领导者”认定的五个标准:
一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是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是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相关传销组织人员刑期多为57年不等。
    2013出台的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五种“情节严重”情形:
一是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是直接或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是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20178月李文超溺亡案件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反响,传销再次戳中了全社会的痛点,李文超案件也反映出天津静海传销新的特点,他们利用BOSS直聘、中华英才网等网络招聘平台,拉人效果好,他们针对刚毕业的大学生,利用他们刚进入社会,防范心薄弱,将其控制。现在在中国裁判文书网通过“静海传销”等关键词查询发现,相关法律文书已达150余条。其中201410条,201529条,2016年增至71条,2017年截至7月初已有38条。在可查询到的与传销有关的案件中,传销人员多以非法拘禁罪被定罪,而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的仅5起。因为多数传销人员在组织中处于较低层级,在参与传销过程中既是施害者也是受害者,罪行可能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罪标准。但如果存在侵犯人身自由、非法拘禁等行为,可能会对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而如果有故意伤害、杀人行为的也将以故意伤害或杀人罪定罪。2015年,天津高院发布的一份二审刑事裁定书载明,被告人黄某等6人系传销组织成员,因得知被害人曹某欲破坏该组织,遂预谋报复。2014419日晚,黄某等人在静海县西边庄村殴打曹某近一小时。20日凌晨,高某、李某租车将曹某抛至天津西青区中医医院门前。曹某因被钝性物体打击身体多部位致创伤性休克死亡。2015年,天津一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等6人十五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从法律来看,组织领导传销与非法拘禁罪并无必然联系,但要注意传销活动的一种趋势,即从以前的诱骗为主发展到现在的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根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意味着,非法拘禁罪在量刑标准上要低于组织、领导传销罪。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因非法拘禁罪获刑的传销人员多被处一年以内有期徒刑。在一起案件中,一名传销人员先是以非法拘禁罪获刑,在被取保候审后,再次从事传销活动并因对受害者实施故意伤害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在传销过程中,不仅对人身非法拘禁,还实施洗脑,并且在拘禁过程中会迫使更多人加入,这种行为已具备绑架性质。很多法律工作者建议在非法拘禁罪中应针对传销增加一项加重条款,对因传销而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加重处罚。

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更要提高警惕心,做好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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