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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来源:昕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06
浏览量:1489

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 吉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
??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争议标的额比例,在规定的幅度内,按差额定率累进的方法计算具体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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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额 收费比例
??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800元/件
??
??1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 4%;
??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3%;
??
??50万元至100 万元(含100万元) 2%;
??
??100万元至500万(含500万元) 1% ;
??
??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5%;
??
??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 0.25%;
??
??5000万元以上部分 双方协商
??
??上述收费标准可上浮30%,下浮不限。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按较高者计算。
??
??(三)二审、执行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确定的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收费,但在上阶段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应减半收取。
??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经双方协商实行风险代理的,最高收费额不得高于委托人实际获得财产利益的30%。
??
??。
??
??二、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
??(一)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1500元/件;
??
??(二)审查起诉阶段,150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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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审审判阶段,4000元/件;
??
??(四)刑事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
??(五)刑事二审、死刑复核案件,按一审审判阶段收费,但曾接受委托并收取费用的,本阶段减半收费。
??
??上述标准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上浮40%,下浮不限。
??
??三、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元/件,可上浮50%,下浮不限;
??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三)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
??四、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4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
??
??五、代理各类案件的申诉
??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实行按件收费,3000元/件,可上浮30%,下浮不限。进入再审程序后,未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原代理过一审或二审的,本阶段减半收费。
??
??六、重大、疑难、耗时多的诉讼案件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界定并制定收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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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时收费
??
??计时收费是一种辅助的收费方式,可适用各类收费案件,是否采用计时收费办法,由委托人和律师事物所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政策由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我省情况确定。
??
??
??八、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
??
??上述收费项目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可由律师事务所可根据本地实际及服务内容、工作量等 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实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式后实施收费。
??
??九、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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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律所:
    吉林玖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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