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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案件 刑事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来源:黄中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30
浏览量:1970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黄中子律师

通信地址:湖南省**县湘粤中路242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因***不具备羁押必要性,恳请贵院依法向办案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申请理由及辩护意见:

     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于20****日依法接受***亲属***的委托,指派黄中子律师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于20****日下午会见了***,就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相关事实详细询问了***,了解到***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日在亲友陪同下向**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市看守所,并于20****日经贵院批准执行逮捕。结合***陈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情况,辩护人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因此,辩护人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提出“***本人与其他具体实施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物的涉案嫌疑人没有共同犯意”、“且在其他涉案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连犯罪行为地   在哪都不知道”、“身体健康状况极差,符合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条件”、“***本身并不具有犯罪的动机、故意,其所涉嫌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暴力型、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安全型的犯罪,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也不存在对证人、控告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现实危害,不具备羁押必要性”等辩护意见,恳请贵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予以慎重考虑。

    1、从***卷入该案的情况来看,***原系****街道**社区的**管理者。他在本次污染环境案之前根本不认识其他几位具体在**境内实施排放、倾倒**的人员,之前也根本不知道**在哪里。他所实施的行为就是让其他几位具体实施排放、倾倒**的人用车装走了几车社区里面清扫出来的**。具体的过错是忽略了对具体实施排放、倾倒**的人员的处理**废物的监管。

    2***在跟主动联系其要求帮忙处理*****姓人员的谈话中,还提到过问其有没有具体资质,*回答有,随即***又提出要去场地看看,而*则大包大揽的说资质没问题,场地没问题,出了事自己负责。所以,***在自己之前跟原来的**都是有资质的情况下,未在具体纠结资质和场地的事,同意了*去中转场装运**。因此,辩护人认为***主观上不具有犯污染环境的犯罪故意,要说过错,应该承担对监管的**监管不力的责任。

    3***涉嫌犯罪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侦查清楚,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已经收集固定,与***在同一案件中的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也均已经到案,已经不可能存在影响侦查的情况。本案自20***月上旬开始立案侦查,到现在约计*月左右的时间,辩护人认为该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应该已经查清。并且与***在同一个案件所有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也都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接受公安机关侦查讯问过程中,也已经将涉嫌犯罪的事实全部陈述清楚。因此,***涉嫌非法拘禁罪案件到目前为止,已经不存在可能影响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情况。

    4***即便涉嫌犯罪应予以刑事追诉的话,鉴于其属于初次、偶然且在自己系主动到案投案自首的情况下实施了涉嫌犯罪的行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对其讯问的时候已经如实陈述了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具备认罪认错的积极态度,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罪的现实可能性。根据辩护人与***的会见情况,据***陈述,其已经将涉嫌犯罪的全部事实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其也意识到自己可能在生活**废物的处理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失职行为给**人民等他人带来了麻烦,悔意深刻,并自愿配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涉案的**进行处理,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根据辩护人与***的交流情况来看,***本身并不具有犯罪的动机、故意,其所涉嫌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暴力型、危害国家安全、公安安全型的犯罪,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也不存在对证人、控告人、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打击报复的现实危害。从交流过程来看,***也已经不可能再参与实施相关的或者其他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

    5、根据***本人就相关事实的陈述,辩护人认为***本身不具备逮捕必要性,不能因为其涉嫌污染环境案件中的其他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符合逮捕条件而一律予以逮捕羁押。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等,只有满足该条规定的几种逮捕条件的情况下,才应当予以逮捕,结合该法律规定,根据辩护人上述向***了解的情况来看,***不具有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应当予以逮捕的情形。

    第二,在逮捕羁押的批准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把握逮捕的条件,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应当收集、固定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公安机关在提请逮捕过程中,也需要提供与该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因此,辩护人认为在贵院立案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时候,应当重点关注并审查***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即“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应当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危险性相关证据为依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必要时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等方式,核实相关证据。依据在案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补充移送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虽然***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案件已经由贵院审查批准逮捕,但是***本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本身并不具备上述应予逮捕的条件,不能因为该案中其他同案犯可能存在逮捕必要而径直将***也批准逮捕,贵院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时,也应考虑与羁押必要性相关的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辩护人根据现有了解情况来看,***不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社会危险性的情形。

    第三,恳请贵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时,注意区分存在涉嫌犯罪的事实和需要逮捕羁押的事实。在羁押必要性审查标准把握上,必须注意将羁押条件和存在羁押条件的事实、涉嫌犯罪的事实和存在羁押条件的事实加以区分。我国长期以来存在“构罪即捕”、“构罪即羁押”现象,原因之一是将羁押条件与羁押条件的事实及犯罪事实混为一谈,简单地将犯罪事实等同于逮捕羁押条件的事实,进而又把羁押逮捕条件的事实等同于羁押逮捕条件,实践中缺乏逮捕、羁押必要性的证明机制,只要行为人构成犯罪,就有社会危险性,就有逮捕羁押的必要。羁押理由从本质上看属于一种主观范畴,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新的犯罪、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干扰作证、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自杀、逃跑等等都只是一种“可能性”的判断。对于这种主观判断,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客观事实基础上。没有这种社会危险性的客观事实存在,不能认定存在羁押理由。

    第四、辩护人在会见***的时候,***提出了自己有严重高血压、心肌梗塞和**症,这几种疾病都属于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疾病。并且其家属也委托本辩护人向批捕机关提出***确有上述身体疾病,请求批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变通处理。如果硬性羁押,对其身体健康状况极为不利。

    鉴于***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看到已经侦查获取的卷宗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及证据材料,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本人的陈述。假设若***陈述的事实与公安机关已经侦查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相符的话,辩护人认为根据***涉嫌的罪名,其本身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对***变更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不利于继续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程序正常进行的情形,也不会致使产生危害社会的情况,同时,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将更有利于保障***的合法权益和得到公平公正的案件处理结果。

    ***的家属也愿意为***提供保证人(金),保证人也有固定的居所和收入,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现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八条等有关规定,特此书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恳请贵院就***是否具备羁押必要性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一十六条、六百一十九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立案审查,并建议贵院依法敦促侦查机关全面、客观侦查***涉嫌犯罪的事实,及时依法向侦查机关提出变更羁押措施的建议。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黄中子 律师

                                                    湖南昱众律师事务所

                                                                         20  年月日

 

 

律师点评:

    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具体的社会危害性,仅因为案件性质相对敏感和媒体的报道,造成了极大的舆论压力,当事人被采取刑拘、逮捕措施。本案疑似维稳案件,公安机关拒绝律师的取保候审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本人作为撰写了并要求疑犯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从案件起因、犯罪构成要件、犯罪嫌疑人体弱多病等方面出发论述了当事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无须继续羁押,建议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后建议办案部门变更强制执行措施。后意见被采纳,当事人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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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黄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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