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丽律师亲办案例
自然人之间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利息还能要吗?
来源:孙志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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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6年张某向其朋友谢某出借了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由于是朋友关系,谢某用款时间也不长,所以张某也就没有要求支付利息,然而,一年时间转眼即过,谢某却迟迟不还钱,张某多次催要,谢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张某于2017年10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谢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

本案中双方对于是否应该归还借款,是没有争议的,但是,对于谢某是否应该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双方争议颇大,那么在没有约定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借款方是否应该支付利息呢?还应该从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处理。

案情分析:一般情况下,借款利息的约定会有几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利息,那么,应该视为出借方对于利息的放弃,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据此,要想获得利息的保护,前提是双方在借款时对于利息进行了约定,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人碍于情面,没有要求利息,那么在产生纠纷后就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还有些借款没有书面的借条或借款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借款方是应该支付利息的,但是,出借方要有基本的防范意识,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要有证据证明你与借款方进行了利息约定,所以您需要与对方进行录音,或事后进行书面补充等等,否则,您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二种情况,双方一开始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在借款方不归还借款情况下,双方重新约定了利息,或对逾期利息进行了约定,这种时候,要看双方是对借期内的利息的补充还是对逾期利息的约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发生纠纷时,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裁判结果:上述案件中,由于张某没有证据证明与谢某约定了利息,所以法院最终还是没有支持他关于利息的诉请,但是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9条之规定,法院最终还是支持了逾期利息。

所以,在出借款项时,最好是对借期内的利息进行明确的约定,要抱着先小人后君子的心态约定清楚,这样,法律才能充分保护您的权益。不至于到最后,失去钱财还没了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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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志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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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时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4*********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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