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小太律师亲办案例
透支了信用卡款不及时还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彭小太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5
浏览量:1014

彭律师辩护刑事案件

被告人李某在某银行申办了信用卡,后进行透支消费,于2014年11月16日出现逾期还款。李某违约后,某银行以电话形式多次催告其还款,其仍未归还。截至到2015年11月12日,共拖欠本金28000元,利息5000元。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至2016年1月2日被告人才偿还银行的所有欠款。

茂名市某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指控其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茂名市某区法院提起了公诉。

彭律师辩护过程

 广东民道律师事务所的彭小太律师依法接受了被告人李某的委托,作为其辩护人为其辩护。彭小太律师的辩护意见主要是:

一、被告人李某在主观上恶意较小,确实经济困难没有还款能力及时还款。客观上银行的书面催款没有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领悟逾期还款会造成严重后果。

1、信用卡本身的主要功能系透支功能,被告人透支时的主观目的是透支钱出来给丈夫装修开理发店的,后因丈夫生意失败,自己要生育孩子休养在家,公司停发工资,还要承担剖腹产的高额医疗费及养育婴儿的高额费用,造成经济困难无法及时还款。被告人上班发工资后就马上还足款及利息了,银行也已经同意撤销案件,并是在还款之后被告出现在其他银行时才被抓获的,也足以证明被告的主观上恶意较小的。

2、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以为透支信用卡只是一般的民间借贷,等到资金周转开了马上就还款,并不知道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不知情银行已经报警了,银行也没有书面的催收通知发给被告人。后来是被告主动还清款项、利息、滞纳金后,出现在其他银行时被抓获的。

3、信用卡是任职公司统一办的,被告人只是签名了申请表,并不了解可以透支的期限,也没有想到会造成那么严重的后果被追究刑事责任。

4、建设银行的催收意志没有及时传达给被告人。被告人剖腹产,哺乳孩子请假在家,手机辐射的原因经常将手机不放在身边,带着婴儿睡觉,怕影响孩子休息,手机模式多是静音。除了家人及公司的号码,陌生号码更是拒绝接听。公司的电话,是因为新员工上任,碰上被告人休假在家,接线员不清楚情况说的也不符合客观事实,同时也没有转告被告人有银行催款的通知。

二、被告人对事实供认不讳,存在以下的量刑情节,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1被告人已经足额还款给了建设银行。建设银行也已经谅解了被告人的行为,也在被告人抓获之前建议公安机关不追究刑事责任。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又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被告人坦白交代。被告人自公安机关抓获后,实事求是坦白交代了自己透支了信用卡的事实,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一直表现良好,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没有及时还款,没有主观恶意,已真诚悔过。被告人已悔罪认罪,没有社会危害性。已经足额甚至超额地还款给了银行。对被告人采取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被告人已经足额还款给了银行。

3、在本案中被告人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无力及时还款,以及法律意识淡薄,不清楚逾期还款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信用卡也是公司统一跟银行办理,自己也不清楚透支的期限等权利义务。银行在催收还款时也因为各种的客观原因不能及时送达银催款意志,并在不知情银行已经报警前提下主动超额地一次性还清了款项。后来银行还退回其多还的款项,银行也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并要求公安机关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

最后,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决心我们是感到欣慰的!但刑法除了打击犯罪之外,还有教育人的功能。对于被告人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也已经深刻地吸收了教训,以及已经悔罪、认罪,也对被害方没有造成任何损失,没有造成任何的危害,对银行已经足额的偿还了本金以及逾期利息,银行也已经对其表示了谅解,要求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故此,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适用缓刑。

辩护结果:

法院判决了被告人李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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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小太
  • 执业律所:
    广东普爱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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