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树英律师亲办案例
死者家属索取百万赔偿,律师介入免除赔偿
来源:李树英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0
浏览量:204
一、基本案情
*卫浴要装修总部,于是*科技公司签订装修工程合同。朱*又与*科技签订装修合同,将整个装修工程承包下来,随后朱*手下的带班自行招募人员进行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一带班手下的员工突发疾病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死者家属提起诉讼,要求**科技及*卫浴承担上百万的赔偿款。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我所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认真研究了案件,发现本案法律关系非常复杂,对方律师以非法用工关系来起诉,要求赔偿,且因为没有施工资质,更是要求两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到底是非法用工关系,还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成为本案的争议焦点。
办案律师在了解案件全部情况以后,认为本案并非是非法用工关系,不符合非法用工的法律条件,所以不应当适用非法用工的赔偿条款在这个前提下,我方在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的。而实际上在本案中,死者的死亡并非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是其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任何伤害,因此在不适用非法用工关系的情况下,根据过错责任来处理,我方作为无过错方是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费用的。
办案律师在确定办案方向以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在庭审中多次询问相关的证人,获得了有利的证言,确定本案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无需依照非法用工的相关办法进行处理,在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的情况下,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在二审期间,二审法官近10次致电我所办案律师,施加压力要求调解,后面更是自行延长审限,将这个案子提交审委会讨论,想方设法找寻相关的规定,让我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办案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办案人员坚持己方观点,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代理意见
(一)本案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
    根据非法用工关系的法律概念,只有单位才构成用工,本案中的实际雇佣人员系个人,不存在以单位名义招募人员,因此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非法用工关系,不适用《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本案中,死者的死亡是因为其自身疾病的原因导致的,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在整个案件过程中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适用《非法用工单位死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五、律师点评
     非法用工是指不具备用工主体的情况下,私自招募人员。用工主体只能是单位,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因此确定是否适用非法用工的法律关系要综合全案去分析。而提供劳务受害,涉及赔偿方面需要区分双方的过错的,只有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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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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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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