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飞医生律师主页
朱飞医生律师朱飞医生律师
136-3907-5498
留言咨询
朱飞医生律师亲办案例
超出生活需要而未被追认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朱飞医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7
浏览量:2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31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内容由朱飞医生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飞医生律师咨询。
朱飞医生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2068好评数35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2号11楼
136-3907-5498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飞医生
  • 执业律所:
    贵州众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201*********9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6-3907-5498
  • 地  址:
    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财富广场2号1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