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洪霞律师亲办案例
顺手牵羊“拿”走老板手机,律师辩护免拘役
来源:李洪霞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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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崇州的胡某,在逛街时发现某店铺柜台无人看管,顺手牵羊“拿”走老板手机,警方将胡某抓获,其家人求助霖澳律师,何川律师为其辩护,获法院采纳,当事人单处罚金二千元。

 

1接到委托,前往崇州了解案情

 

“何律师,我真的求求你帮帮我老公,他不是坏人,只是一时糊涂呀!”办公室里面回荡着一个中年女人的叫喊声,眼泪和鼻涕混合着淌满了脸颊。

 

2017423日,霖澳律师事务所来了一个中年女人,哭诉着自己的遭遇,希望律师能够帮助她主持正义。

 

坐在办公室沙发上的中年女人深深地吸了吸鼻子:“我老公前天被抓进去了,说他是涉嫌盗窃,我问警察,他说他偷了人家手机,我都还没有搞清楚,他就被警察抓走了......。”

 

 

在经过引导和安抚后,女子终于将事情表达清楚。随后,霖澳律师事务所的何川律师和该中年女人达成了委托协议。

 

第二天一大早,何川律师便搭上了驶往崇州的大巴。途中,律师团队调动社会资源,查询到当事人胡某关在何处,随后,何川律师前往公安局会见到了当事人胡某。

 

当事人胡某在见到律师那一刻,嚎啕大哭起来:“我真的对不住家里人。”

 

待当事人心情平复后,何川律师要求其把事情的前因后果告诉自己。在胡某的述说下,两人的记忆被拉回到了201745日。

 

2回顾案情,梳理分析搜集证据

 

45日下午,胡某想去商场买衣服。在当地某个服装店逛的时候,相中一件衣服,正想问营业员衣服怎么卖,但却发现营业员都不在周围。在收银台等待营业员的过程中,胡某看到一个金色的OPPO手机,心里顿时起了贪欲。他环顾四周,发现营业员和顾客都没有注意,随后将手机的揣到了自己的口袋,离开了服装店。

 

 

在家里,家人发现后询问胡某手机是怎么来的,胡某只是说在路上捡了个手机。但是,在22日,警察却找到了他们家,宣布他因涉嫌盗窃被捕。随即被押解上了警车。

 

何川律师听了这个案件后,询问:“手机现在哪里?”

 

“我不知道,我被抓的时候,手机被公安局拿走了!”对方抹着眼泪说。

 

事后,何川律师分析了案情,这类案件是他经历过的案件中复杂度较少的,事实清楚,现在唯一可以辩护的空间就是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胡某的态度,二是被害人服装店员工的态度。

 

对于当事人胡某的态度,何川律师在当事人刑拘期间与其会面,并告诉他,不要试图去狡辩,掩饰自己的罪行,对于符合事实的部分,认罪态度要诚恳。

 

在被害人服装店员工的态度上,待6月份,胡某取保候审后,何川律师陪同胡某一同去了当初的服装店,向对方道歉,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对方签订了谅解书。

 

3庭审现场,与当事人辩护减刑

 

201711月,对胡某盗窃他人财物案件开庭审理。

 

公诉方在法庭上陈述了胡某在审判中的证词,并且提出诉求:

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法院判处胡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被告胡某当庭承认公诉机构的指控,并希望法官可以对自己从轻判决,何川律师代表当事人进行辩护。何川律师列举的理由和意见如下:

 

1、胡某本次属于初犯,之前并未不良记录。

 

2、在被警方抓捕归案后,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刚才的审理中也自愿认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3、案发后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并且胡某登门道歉,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有谅解书为凭证。希望法庭在量刑时可以将其考虑在内。

 

法院认定:

被告人胡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何川请求对被告人胡某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合,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法院判处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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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霞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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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洪霞
  • 执业律所:
    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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