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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来源:帅发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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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3%为标准:误差小于3%的,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价格据实结算(减少相应面积的价款);误差大于3%的,可以解除合同。那么,承租人可否以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11条规定:“……房屋有瑕疵的,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责任。在房屋瑕疵是出租人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租赁房屋瑕疵情况和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如果导致租赁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可以不付租金。”参照上述规定,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分两种情形:(1)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但尚且不至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减少租金;(2)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的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是出租人违约的表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8条规定:“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租赁房屋是当事人双方认可的特定房屋,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出租人依约交付该特定房屋,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其又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主张拒付、减付租金的,不予支持,但租赁合同存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除外。(2)租赁房屋需要依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来确定具体范围,租金数额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承租人以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为由,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要求出租人承担减付相应租金等违约责任的,可予支持。”该规定以租金计算的标准作为依据:(1)如果租金标准为固定数额,即某房屋的租金是多少,而不论其具体面积的多少(租赁合同中完全可以不写面积的多少)。这样,房屋的面积对承租人的合同目的和租金没有影响,承租人不得以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为由解除合同。(2)如果租金与租赁面积直接相关,即租赁合同约定单位面积租金多少,房屋面积多少。这样,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但尚且不至于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可以要求减少租金;如果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该规定很细致科学,且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因此在北京可以直接适用,但是在其他地区,该规定只具有参考价值,具体在适用法律的时候还要以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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