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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易交叉案件处理程序互不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8-01-15 16:24  浏览量:359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是一种民商活动,合法的民间借贷受国家法律的保护,相关权益纠纷由法院受理并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当事人双方称为原告和被告。

  非法集资,是指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是一种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由公、检、法三机关按刑事诉讼程序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案件当事人双方称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和集资参与人。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刑民交叉是民间借贷案件的突出特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见且十分容易混淆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涉案当事人,追款心切,以欠款能否及时追回来决定是向法院起诉,还是向公安机关报案。例如,有的案件是典型的非法集资,但当事人担心一旦报案,债务人会破罐破摔,人抓进去了,钱没了,不敢报案,只好到法院起诉;也有的债权人获悉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后,为抢财产,想尽一切办法在法院立案并申请诉讼保全等,法院查明情况后,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再如,有的本是正常的经济纠纷,但债权人错误地认为法院没有公安力度大、来得快,或有的因借款证据本身有瑕疵,试图借助公安机关的强制手段完成取证、补证工作等,而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查明情况后决定不予受理。当事人这些诉讼程序的选择错误,往往会错失良机,造成诉讼成本的提高和司法资源的浪费,结果事与愿违。

  其实,早在1998年4月最高法院就发布了《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3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共同颁布《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就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程序作出规定。但因民间借贷及非法集资案件的复杂性以及公检法三部门之间缺乏足够的配合,同案不同果、同案不同责的现象依然大量存在,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极易发生新的司法不公。

  最高法院为进一步规范有关民间借贷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实现打击犯罪与救济当事人之间的高效协调,对有关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相互交叉的常见问题的处理,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以六个条款,分四类情况,再次进行具体重申:

  第一,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法院立案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二,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涉及非法集资等犯罪线索与材料的: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三,关于非法集资涉及的民间借贷合同及担保效力的问题: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及本司法解释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四,民间借贷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了结,法院再恢复审理。

  我们坚信,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公检法三机关在办理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必将更加协调一致,最大限度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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