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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民商法律纠纷增多 资金“银行存管”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红线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时间:2018-01-15 16:23  浏览量:509

     有过网购经验的读者对第三方支付都不陌生,“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就是最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共有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截至2014年12月,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用户规模已达3.04亿,交易规模超8万亿元,第三方支付业务已延伸至存款、理财、信贷、国际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成为我国网络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民商司法实践中,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纠纷明显增多,案件管辖争议大、取证难、涉众性强、裁判标准不一,是现阶段第三方支付民商法律纠纷的显著特点,给传统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极大挑战。对此,2015年7月18日,央行会同十部委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被视作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之后,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再次进一步规范监管,直指网贷行业的命脉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重点——资金存管。

  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指由已经和银行签约,并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我们所熟知的“支付宝”“财付通”“微信支付”等,就是最常见的第三方支付工具,为买卖双方电子商务的完成,为广大网民煤水电气、车票、酒店、租车等日常生活提供网络资金支付服务。据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共有270家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截至2014年12月,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用户规模已达3.04亿,交易规模超8万亿元,第三方支付业务已延伸至存款、理财、信贷、国际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成为我国网络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法律上看,第三方支付交易主体主要有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等。买方是网上购物的消费者,是付款债务人;卖方是产品的供应方,是收款债权人;第三方支付机构是连接买卖双方,通过银行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建立的网关实现资金划拨的独立第三方;网上银行为买卖双方提供货币资金支付和清算服务。构成以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买卖双方之间的中介网络服务、与银行之间的金融服务法律关系为核心,以委托、保管等法律关系为补充的多种法律关系相互并存、叠加的复合法律关系,交易模式、程序等改变着传统的法律秩序。近年民商司法实践中,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纠纷明显增多,案件管辖争议大、取证难、涉众性强、裁判标准不一,是现阶段第三方支付民商法律纠纷的显著特点,给传统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带来极大挑战。

  客户备用金监管制度早已依法确立

  客户备用金的安全关系到客户核心利益,是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监管的重中之重。2010年央行颁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这是以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法律形式首次对第三方支付予以法律规制。该管理办法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第三方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由此确立了第三方支付机构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的分离存管制度,是第三方支付的纲领性文件。

  2013年3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指引》,这是国内第一部针对互联网支付业务风险防范操作的具体规范性文件,对客户最为关切的资金安全管理问题提出具体落实要求,明确相关操作规定。

  2013年6月7日,为进一步规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的管理,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央行颁布《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存管活动作出专项规定,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擅自以客户备付金为他人提供担保,支付机构应当并且只能选择一家备付金存管银行。

  可见,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客户资金的分离存管,是伴随相关立法既已存在,并不断强化的监管制度,是有关第三方支付监管的核心内容。

  划出法律底线 维护客户资金安全

  近年来,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业务是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巨大机遇背后也潜藏着巨大危机。因一些法律问题尚未明确、监管不到位、市场竞争惨烈等诸多原因,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创新”为名,违规经营几乎成为行业普遍现象,并呈愈演愈烈态势。有些P2P平台宣称投资者资金由第三方托管,实际只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开户,由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资金通道,投资者直接把资金打入该账户,资金还是由P2P公司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支配所有,账户上的资金可以任意支取,根本起不到对资金安全进行监管的作用。客户资金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像进入一个黑匣子,沉淀资金和资金流量形成巨大资金池,央行、银监会等无法监管到,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风险可知,已引发多起平台“卷款跑路”、股市场外配资引发股市剧烈震荡等违法、犯罪案件。

  近日央行的一份内部报告,列举了近年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案例和支付系统漏洞。这份报告称,支付机构普遍未落实账户实名制、挪用客户资金事件时有发生、风险意识薄弱、夸大宣传、虚假承诺等。报告列举了公安机关侦办的八类风险案件主要包括:“利用黑客手段盗取支付宝客户资金”系列案、“内鬼泄密20G海量用户信息被盗卖”案、“支付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购物款被盗转”案、“网络融资平台用户资金被盗”案等。这些案件,充分暴露了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扰乱金融秩序,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已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2015年7月18日,央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被视作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该指导意见要求互联网支付应始终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客户资金存管账户应接受独立审计并向客户公开审计结果等。全文五次提及第三方支付,多次强调“应当”“不得”,语气严厉。可见在第三方支付牌照颁发四年后,监管部门更加强调监管,第三方支付客户资金的银行存管问题受到监管部门的重点关注,成为监管部门设定的法律红线。

  继互联网金融“基本法”出台后,央行又于7月31日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第三方支付再次进一步规范监管,重点是对网络支付平台账户体系的监管,主要涉及到落实账户实名制、限制转账额度、对非支付功能的限制等内容,直指网贷行业的命脉和第三方支付业务的重点——资金存管。明确第三方支付只做支付,其余归银行。这一政策实质上禁止了第三方支付对网贷公司资金管理采取托管模式,促使网贷平台的资金托管方从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渐过渡到银行。

  这份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征求意见稿”,对支付机构开立账户、支付额度、支付验证等都加设诸多限制。同时,禁止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再次重申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是支付结算的通道业务,而非资金账户业务,让第三方支付更多的体现金融中介服务商的性质。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经营风险的本质属性,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无序发展,给市场充分竞争、金融业稳健发展和货币政策有效实施等方面带来巨大负面影响,已经导致潜在金融风险的不断积聚。如果再不出重拳,任其“野蛮增长”,很可能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加之,第三方支付行业牵涉的客户群体庞大,形成的巨大风险隐患,将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无法预料的经济损失和巨大的社会问题。

  此次新政策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定位,让其发展空间和业务模式有了清晰的方向,使第三方支付市场更趋理性,第三方支付机构将面临重大调整或行业洗牌,业务创新、商业模式的升级关乎生存,从未像今天如此紧迫。

  我们深信,随着国家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付诸实施,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第三方支付行业和互联网金融产业朝着规范、有序和健康的方向发展。推动第三方支付机构进一步创新,提升服务水平,将是第三方支付行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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