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兆彬律师亲办案例
借贷约定复利,复利部分获法院支持
来源:柯兆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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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林某与董某是夫妻关系,两人在永安市开办一大型纺织厂,年产值几千万。林某与董某因资金问题,向叶某借款1000000元用于厂房建设,并约定月利息2.5%,利息按月结清。叶某鉴于两人身家丰厚,毫不犹豫的向两人打款。未曾想,林某与董某仅仅支付几个月利息后,就再也没有还钱。后迫于叶某的压力,双方又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就未支付利息300000元另行约定月利息2.5%,原借款本金1000000元继续按月利息2.5%计算。林某与董某仍未按上述还款协议还款,叶某委托柯律师要求起诉林某与董某。

【律师分析】:本案系典型民间借贷案件,案情并不复杂。1、本案约定复利部分问题,鉴于起诉时恰逢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在该司法解释第28条对于复利部分作出明确规定,仅需双方有对复利部分作出约定,法院即可支持复利计算。2、在本案起诉后,我方先后申请法院冻结被告方多处房产。

【法院判决】永安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董某、林某偿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1000000元;二、被告董某、林某应支付原告叶某借款利息300000元并按月利率2%从2014年6月7日至2015年9月6日止计算利息;三、上述一、二项合计1300000元,被告董某、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后三日内付清,并继续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9月7日至判决确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现本案已经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已经对一审冻结的多处房产进行评估,等待拍卖程序的启动。

【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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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柯兆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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