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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94方案与诉讼时效
来源:周时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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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上海市94方案规定购买公有住房产权人只能为一人,为日后涉案房屋的产权归属埋下了隐患,后上海市出了一系列文件,对产权共有、诉讼时效等进行了规定。目前的普遍看法是,截止2014年此类纠纷已经超过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然实际上仍有不少94方案购房引发的纠纷,本文试做讨论。

上海市94方案

上海94方案的全称是《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沪府发[1994]19号),1994年5月18日发布,故称“94方案”。

根据规定,房屋产权可以个人购买,但是只能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不能登记两个人及以上。

1995年,政策修正,允许产权人登记为多人。

1996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后纠纷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九条:按"九四"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证登记为一人的,在诉讼时效内,购房时的购房人、工龄人、职级人、原公房的同住人及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主张房屋产权的,可确认房屋产权共有,即允许同住成年人在诉讼时效内通过确权的方式将名字加到产证上去。

所谓同住人

沪房改办发(1994)第45号《﹤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问题解答之二》第五条:《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细则》(沪房改办发[1994]第34号文)第四条中,“同住人”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掌握口径》(沪房[91]公字第226号文)第七条规定:“同住人,是指本处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除特殊情况外),他处无住房或他处虽有住房而居住困难的。”对于新分配住房居住不到3年的租赁户,则以住房调配单和户口簿上的同住人为准。

简单理解,即同住人需符合实际居住与户口在内两个条件。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简言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虽然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般而言,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不懂法律,或者没有请律师,往往就会处于承担不必要的损失。而对原告而言,承担超过诉讼时效诉请被驳回的风险非常之大。

关于94方案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1、1999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几类民事案件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

关于94方案购房后产权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鉴于94方案本身存在严重缺陷,造成了购房时的购房人、职级人、原同住人、具有购房资格的出资人等未作为共有人登记在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虽然以后的95方案对这一缺陷作了更正,但是94方案遗留的纠纷和矛盾没有解决,上述人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有些家庭中的权利人向法院提出主张房屋产权,有些家庭至今相安无事,权利人尚不知道自己不享有共有人的权利,由于这些人自身并无过错,为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我们考虑诉讼时效从发生争议时起算,有利于矛盾真正解决。

2、2007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按94方案购买公有住房,登记权利人死亡的,具备可以主张产权共有条件的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死亡之日起2年内提出。

3、上海高院:关于房地产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 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6]15号第三条:按94方案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为一人并长达二十年之久,现在有购房资格的人要求确认产权共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主动适用二十年期限的规定,驳回当事人确认房屋产权的主张?

答复,倾向性意见认为:

可以主动适用。《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该二十年的期限应当是权利保护的最长期限,且94公房出售方案,属于特定时期特定房改政策,房管部门在此后已经有所调整,相应产权登记限制已消除。

目前,当年适用94方案购房的,从房屋登记至产权登记人名下之日已超二十年,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法院主动适用二十年的期限规定,有利于彻底解决该历史遗留问题。

时兵观点

1、关于94方案的诉讼时效,上海市高院分别于1999年与2016年出具两份规定,前者建议诉讼时效从争议发生时起算,后者建议法院主动适用20年最长时效规定驳回起诉。时兵认为,99年意见不能突破20年最长时效的规定,因此,当前此类案件应当驳回起诉。

2、目前,诚如上海高院所述,原房屋的人员往往发生了较大变化,然而,也存在不少情况下原房屋的人员没有发生变化的,有一位向时兵咨询的老阿姨,自始至终以同住人身份居住在房屋内,没有法律意识,遭遇无妄之灾,即将被赶出住房。如果严格根据20年诉讼时效,老阿姨将失去确认房屋产权的权利,即使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起诉的可能性也非常之大,有可能面临老无所依的最坏情况。所以,法律规定并不能十全十美。

3、当然,如果老阿姨另辟蹊径,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其享有一直居住的权利,胜诉的可能性相对较大。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案件,具体的案件分析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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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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