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的印章通常共分为四类:行政章、领导人员印鉴章、企业业务专用章以及项目部印章。
行政章是指以公司、分支机构、部门等名义行使相应职权的印章,例如企业公章、分公司公章、职能部门章等
领导人员印鉴章是指企业、分支机构以及部门等领导人员、负责人名义实施职务行为的印章,例如法定代表人印鉴章、财务负责人印鉴章等
企业业务专用章:是指冠以企业单位名称,用于业务管理活动并明确专门用途的印章,例如合同专用章、资料专用章等
项目部印章:是指以具体项目部名义行使相应职权或者用于项目管理活动并明确专门用途的印章,例如项目部章、项目部资料专用章。
施工行业中,使用最频繁、引发纠纷最多集中在合同专用章以及项目部印章,下面说一下这两类印章的使用规范:
1、项目部印章不得用于签订经济类合同,项目部章应当限制在只能用于相应项目部职责范围内与业主、设计、监理、地区有关部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业务联系、资料往来。不得用于对外签订经济类合同、项目结算及其他契约类文书,不得用于对分包、设备或材料供应商的债务等文书,在包定额消耗工程,涉及市场经营行为、工伤事故处理、企业品牌等事宜时必须经企业负责人书面批准方可使用。
2、合同专用章应当区分授权,工程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公司与业主单位、工程发包单位签订的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承包合同及其协议等,由法务部门保管和盖印。外包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工程合同以及二结构分包合同等,由公司劳务部门保管和盖印。劳动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公司与雇员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协议,有人力资源部门保管和盖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适用于分公司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由分公司法务部门保管和盖印。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上述范围外的需签订的工程建设、物料采购、加工承揽、设备租赁等合同协议,有法务部门保管和盖印。
在印章使用范围模糊的情况下,当发生纠纷,施工方主张该印章无权签订所盖合同的难度增加,例如在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终1575号安徽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寨县鑫泰钢管服务中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涉案“项目技术专用章”同时在《授权委托书》、《内外脚手架分包合同》等多类型文件上盖章,批准人员也是同一人,再结合相关事实,法院认定“即使印章上明确写明了‘签订合同、出具欠条均无效’,但由该枚印章盖章的‘同意付款确认书’”仍然有效,法院认为:“尽管印章中备注无效,即使无代理权,但其行为足以令相对方有理由相信系华力公司授权委托,构成表见代理,华力公司辩称债权、债务未发生转印,依法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