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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监视居住要遵守哪些规定?
来源:王凯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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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

  所谓固定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所谓指定的居所是指办案机关在其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不包括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检、法机关传讯时,必须及时到案,接受讯问。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监视居住期间逃跑的;

  (2)以暴力、威胁方法干扰证人作证的;

  (3)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

  (4)在监视居住期间又进行犯罪活动的;

  (5)实施其他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7条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最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指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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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凯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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