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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报团出国游 业务员却跑了 旅行社被责令归还订金30余万元
来源:司佐洋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9
浏览量:276

 注:该文章发表于《云南法制报》2017年11月20期,由司佐洋律师释法,编辑李艳,转载请说明出处,谢谢!

     

      退休后本想出国旅游散心,报团后却被告知旅行社接单业务员携款“人间蒸发”了,旅行计划被无限期搁置,订金也退不了。蒙自一群老人就遭遇了这件让人烦心的事儿。

  最终,省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认定此事由旅行社负责,并责令旅行社限期归还45名老人的订金。

  【事件】业务员“跑路”旅行社“赖账”

  王阿姨是蒙自一名退休老人,今年春节刚过,王阿姨就和朋友邀约准备出国玩一玩。了解到昆明某旅行社有一个俄罗斯北欧四国游的旅行团比较适合老年人后,王阿姨就向该旅行社业务员余某报名参团。余某告诉王阿姨,报名需先交7000元订金。

  随后,王阿姨和10余名朋友报名参了团,每人交了7000元订金。交钱后,余某与王阿姨等人签订了一份协议,期间还同蒙自、昆明、思茅等多地的45名老人签订了同样的协议。

  到了4月份,王阿姨等人迟迟没等来出游通知,余某也“人间蒸发”了。“电话联系不上,微信也没有了,我们赶紧跟昆明的同学朋友联系,去旅行社一问,找不到这个人了。”王阿姨说,还有不少老人和自己遇到了同样的情况,于是他们相约找到昆明这家旅行社,想拿回交给余某的7000元订金。

  旅行社方面却表示,余某因个人问题未把该项目的订金交给旅行社,旅行社不能偿还订金,也不能安排老人们出游。这个旅行团涉及蒙自、昆明、思茅等多地45名老人,订金额达30余万元。

  【结果】旅游监察大队认定旅行社负责

  老人们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警后,蒙自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及时了解情况。由于涉案金额较大,东城派出所将此案移交到蒙自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处理。

  警方调查得知,收取订金的余某是昆明某旅行社聘请的业务员,主要负责推广该旅行社的旅游项目。该旅行社一般是在出发前才会统一收取旅行费用,余某收取老人们每人7000元的订金后,并没有上交给公司。

  不过,这并不代表旅行社就跟这件事情没有关系。“虽说现在老人们不能正常进行旅游,但他们交纳了旅游订金,应当由这家旅行社来承担相应的责任。”蒙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熊文煜说。

  熊文煜介绍,虽然余某收取订金后没有交给旅行社,造成这45人的预约旅行因余某的“消失”而搁置,但余某与这家旅行社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而旅行社也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正规旅行社。警方调查后认定,在签订协议时,余某并未虚构、隐瞒旅行合约的真相,因此,警方认定余某不构成诈骗罪,该案件属于旅游纠纷,建议老人们找旅游局解决。

  随后,王阿姨等人又找到省旅游局,旅游监察大队受理了此事。根据蒙自市公安局前期收集的大量证据,旅游监察大队最终认定此事应由旅行社负责,并责令旅行社在限期内归还45名老人的旅游订金共30余万元。

  目前,王阿姨等老人陆续拿回了订金。“我们是签过协议的,当时还把营业执照、协议都照了下来,就是因为有了这些证据,旅行社才赖不掉。”王阿姨说。

  【释法】旅游社有退还义务

  云南博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司佐洋认为,该案中,消费者已经与旅行社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旅行社也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旅游管理部门颁发的旅游资质证明,收取订金的余某经旅行社确认系其雇佣的业务人员,那么双方的旅游合同关系是成立的,旅行社有义务将旅游订金退还给消费者。

  司佐洋指出,至于收取订金的余某,因其没有虚构、隐瞒旅游合同和身为旅行社员工的事实,其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如果余某非法占有旅行款拒不交还,则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旅行社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此也提醒广大旅游公司负责人,平时一定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法治教育,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司佐洋说。

  【建议】 签署书面旅游合同很必要

  针对这起案件中涉及的旅游合同违约责任问题,律师提出建议:消费者报团旅游时一定要签署书面旅游合同,并注意查看对方是否具有合同签订主体资格;此外,尽量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旅行费用,并在付款的同时,要求对方出具发票或收据。

  消费者还要注意的是“订金”和“定金”之分,“订金”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可以退的;而“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如果消费者违约,则定金不能退回。

  在签订合同、付款之前,消费者应先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对于约定不明的地方一定要求对方进行解释,必须将旅行社的服务承诺写进去,书面化以保留证据,不要因怕麻烦或碍于面子等,而不将服务承诺写进协议,给自己后面的消费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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