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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来源:章法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7
浏览量:2550

  案情导入:2013年6月3日,李某入职A销售公司(下称A公司),任职岗位为运营总监,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与李某约定,其每月工资为10000元。2014年8月6日,A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同年9月6日,李某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5000元。庭审中,A公司表示,李某的工作性质为高级管理人员(下称高管),并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公司与其没有劳动关系,因此不应当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的规定。

  争议焦点:高管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观点: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对于高管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其一认为,不存在。首先,虽然高管也是由公司聘用提供劳动的人员,但其从事的工作内容是生产经营的决策,与普通劳动者并不相同。其次,相较于普通劳动者,高管通常拥有较高的薪酬,其性质更接近于分享雇主的利润。再次,高管的聘用或解聘往往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决定,相比普通劳动者更为复杂。最后,高管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需要及时应对各种突发和复杂事件,不仅工作时间较长,而且经常需要加班,其高薪酬暗含了对加班的补偿,因此高管的工作时间制度和加班补偿规则不同于普通劳动者。综上认为,高管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其二认为,存在。虽然高管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有更多的特殊性,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均是他们向公司提供劳动的过程。因此高管与公司之间只要符合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便可以认为存在劳动关系。

  我们支持第二种观点。首先,劳动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条款规定高管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对于员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成立与否的认定,应当重点审查三个方面:一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定的主体资格;二是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上述三种情形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即无论是高管还是普通劳动者,只要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便能够认定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李某作为A公司的运营总监,接受A公司的管理并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应当被认定其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结语:虽然对于高管与公司之间劳动关系问题尚存争议,但本案的裁决结果最终还是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可见认定劳动关系存否问题,还是应当把握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三个要件。

  来源:遇事找法

  【关键词】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高管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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