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玲律师主页
李玲玲律师李玲玲律师
136-2383-6949
留言咨询
李玲玲律师亲办案例
因房价下跌买方违约不愿继续购买案例代理词
来源:李玲玲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8
浏览量:1122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她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根据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我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六条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履行。

《房屋买卖合同》第十六条约定,如有一方违约,则应赔付对方违约金200000元,该条是原告及被告李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履行。涉案房屋的成交价是1342000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200000元违约金并未超过房屋成交价的百分之二十,不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合同签订后,李某不愿继续购买房屋,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行为属于根本违约行为,根据该条的约定,应当向原告赔付违约金200000元。

二、李某的根本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不止200000元,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后,尚不足以弥补原告的损失,不存在违约金过高的情形,更不应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1、被告李某不愿继续购买涉案房屋的直接原因是因涉案房屋价值下跌。根据郑州市房管局官方网站公布的二手房成交均价显示自20177月起至今,房屋成交均价一直下跌。房价下降被告不愿继续购买,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该损失是李某的根本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属于直接损失,被告李某应当赔付。

2、合同签订后至今,涉案房屋一直空置,房屋的空置给原告也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该损失也是因被告李某的根本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李某也应当向原告赔偿。

3、因李某的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购买新房,原告已经订购的新房,也因被告李某的违约行为而使原告被迫违反购置新房的合同,退订新房。该损失也是因李某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李某也应当予以赔偿。

三、《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郑州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房权证

房权证涉案房屋所有权的证明,郑州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应当占有房权证,应当及时向权利人原告返还。

综上所述,被告李某违约的事实非常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合同解除后,被告郑州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返还房权证。恳请人民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作出判决。

 

 

 

                               代理人:李玲

                               2017年1211

                                                           

以上内容由李玲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玲玲律师咨询。
李玲玲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7934好评数90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经八路17号1008室
136-2383-69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玲玲
  • 执业律所:
    河南嘉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07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6-2383-6949
  • 地  址:
    郑州市经八路17号10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