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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收养关系 老太起诉“养女”赡养费未获支持

作者:丁嫣  更新时间 : 2017-12-18  浏览量:267


  2014年12月,一位老太太来到法院说要告自己的养女,要求养女对自己尽赡养义务。2015年1月26日,许昌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张老太的诉讼要求未获得支持,原因是张某和养女陈某之间没有形成法律所认可的母女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陈某补偿张某二万五千元。

  十六年前,张某回娘家走亲戚,看到老家人陈某某的家里十分困难,孩子多粮食少。张某想到自己住在县城比老家的条件要好一些,陈某某也当即表示愿意把自己的大女儿给张某养活,于是他们就给村大队说了说情况,张某就把陈某带回了自己家。当时张某和丈夫已经有了四个子女,抱养的女儿陈某也没有去民政部门备案,夫妻俩去乡里“说了说情况”,就这样,没有什么手续,当时已经9岁的陈某就在张某家住了下来。

  这十几年间,张某和丈夫不仅供养陈某吃穿,还供张某读完了中学。到2012年,张某还给陈某找了“婆家”。陈某出嫁以后,刚开始还回家看看张某,但后来就对张某不闻不问了。张某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养了陈某十几年,陈某应该对自己尽赡养义务,张某无奈就起诉到了法院。

  法庭受理该案后,法官向被告陈某了解了相关情况,陈某认为自从自己被张某抱养后,除了上学,其他时间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干家务活,而且自己结婚的时候,“养母”张某也要了男方家不少的彩礼,陈某称“自己已经不欠张某什么了”。

  法庭通过审理认为,原告张某当年抱养陈某的行为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没有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因此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之间也没有形成合法的母女关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尽赡养义务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支持。但是原告张某毕竟养育被告十几年,十几年来原告也为被告付出很多,根据公平原则结合陈某的家庭经济情况,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补偿张某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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