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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来源:杨谦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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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清偿,根据相关法律的设置,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债务都需要共同对外承担。那么,债权人或者夫妻一方如何证明债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呢?

  一、债权人能够证明婚前一方所负债务是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一方婚前债务,原则上认为是举债的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主张其配偶承担偿还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作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外所负债务,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主张债务是对方个人债务,夫妻一方需要尽到如下的证明责任:

  (一)夫妻一方举证证明债权人与举债的一方在城里债权债务的时候明确约定为举债一方个人债务的;

  (二)夫妻双方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个人承担的,夫妻一方需要对债务人知道此约定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仍然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四)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和违法犯罪所负债务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五)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或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作为夫妻债务认定。

  三、法院在当事人举证的基础上,依职权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不可以仅凭借条、借据简单认定。

  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判断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这样做是因为防止法院被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刻意制造债务的假象迷惑。

  我国《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有加重未举债一方责任,过分保护债权人之疑,目前我国法院已经再寻求解决的道路。同时也要防止夫妻一方虚构债务却得到支持的情况,夫妻一方非法债务更加不应该让另外一方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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