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晨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合同如何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来源:彭晨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5
浏览量:114


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

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

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20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以上内容由彭晨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彭晨律师咨询。
彭晨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671好评数5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彭晨
  • 执业律所:
    重庆盈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0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红锦大道嘉州协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