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是指合同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用书面的方式确定受诉法院,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在约定受诉法院管辖时应当注意几点问题:
第一,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第二、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五地之外的选择无效;
第三,协议管辖是对地域管辖法院作出的明确的、唯一的选择,对级别管辖作出的约定无效;
第四,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第五,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