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双方离开住所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都已经超过一年,那么,而其对方在现居住地居住已满一年,就应当到对方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在现居住地居住还不满一年,应当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可以向自己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