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红律师亲办案例
离开原居住地的夫妻应在哪起诉离婚
来源:谢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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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双方离开住所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都已经超过一年,那么,而其对方在现居住地居住已满一年,就应当到对方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但如果对方在现居住地居住还不满一年,应当视为没有经常居住地,可以向自己所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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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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