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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如何处理?
来源:何伟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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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同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也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并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因为,夫妻虽是婚姻的共同主人,且在诸多利益方面密不可分,但夫妻作为人格独立的个体,他们仍可以存在与婚姻无关的个人利益和责任。所以夫妻双方除为共同生活设立债权、债务外,还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如果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有证据能够证明时,债务人的配偶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外,如果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如果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并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用债务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如果债权人事先并不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对于债权人是否事先知道该约定,应由债务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上述处理原则,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既能减轻财产交易的成本,便于及时、合理地解决纠纷,又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基本法理。


具体而言夫妻共同债务大致包括: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5、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6、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7、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生活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8、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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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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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42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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