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丽律师亲办案例
被责令交出土地怎么办?
来源:王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3
浏览量:332

前言: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类似的,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也可能会到被“责令交出土地”的情况,按照通俗的理解,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的通知,就说明双方的正常协商阶段已经走到了尾声,被征收人此时就面临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危险。那么是不是接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通知书就只能将土地拱手交出呢?

首先要向大家明确的是,并不是接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地农民就只有直接交出土地这一条路——因为,并不是所有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行为的作出都是合法的。我们先来看看,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什么。根据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部门应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即县级或更高级别的国土资源局(或土地管理局),实践中通常不会到达国务院所属的国土资源部的级别,但乡级政府的土地管理所等派出机构等机关明显不具备此项职能。

而涉及到执行的问题,根据该条规定,能够进行强制执行的只有人民法院,也就是说,责令交出土地不存在行政强制执行,只能依法进行司法强制执行,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和执行。

由上被征地农民朋友们可以至少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个,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县、乡、镇政府甚至村委会、管委会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情形明显是违法的,这些主体无权作出这一决定;

第二个,实践中多有以上主体打着行政强制执行的旗号,在违规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直接对被征收土地强制进行拆迁行为情形,这些也都是违反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的。

那么在怎样的情况下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才是合法有效的呢?或者说,接到责令交出土地通知的被征地农民该从哪些角度考察和确认该决定是否合法呢?

被征收人应主要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点,征收土地方案是否已经职权机关依法批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一书四方案”中的那“一书”。要考察这一问题的合法性,被征收人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来确认该征收项目是否有合法批文。如果不具备该批文,这说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必要前置条件未满足,被征收人当然有权拒绝交出土地。

特别提醒被拆迁人注意的是,在对该点进行考察的时候,作出征收土地审批的机关是否具有相关权限,以及是否是根据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进行批准的,这两点也是非常重要的,并不是只要存在“批文”,审批就一定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点,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是否已经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实施征地行为

即征地补偿方案做出后,市级征收部门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征地行为,如按照程序要求对土地征收决定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听取群众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组织被征收人依法进行登记等等。如果征收方在征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那么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作出很可能就存在瑕疵,进而不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三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已经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了安置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被征收人进行合法的安置补偿,标准必须达到能够确保被征地拆迁人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发展权益不减少。

在实践中,多数违法违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作出的原因都是征收双方无法就补偿安置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征收方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加快征收进度,滥用公权力来压制、侵犯被征收人的私权利。因此,如果被征收人有合理合法的理由对补偿安置条件提出异议的,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来申明自己的主张,不要一味拖延等待,最终变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被征收方钻了空子。

最后一点,被征收人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拒不交出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地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对于阻挠行为的认定,在实践中常常处于“灰色区间”。部分无良征收方会利用偷拆、误拆等手段来激化与被征收人之间的矛盾,并在被征收人为了保障自己的权利阻挠拆迁、拒不交出土地时,将其定义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再“顺理成章”地责令其交出土地。

要提醒被征收人注意的是,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只以“认为征地补偿过低”为由拒绝征收的,“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也就是说,不能成为阻挠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的正当理由。但如果征地补偿没有依规定按时足额到位的,则明显属于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作出前提条件不满足。

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征收方常有为了达到低成本征地拆迁,甚至违规进行商业开发谋求私利的目的,违法违规征收农民土地、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时甚至会为了回避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义务以违建之名行强拆之实。

来源:公众号京尚拆迁律师

以上内容由王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丽律师咨询。
王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825好评数113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东北角裕鸿国际c座511-51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丽
  • 执业律所:
    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28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南-郑州
  •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紫荆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东北角裕鸿国际c座511-5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