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会用言简意赅的词汇来回答本文标题之所问,其答案便是“可以”二字。理由如下:根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a、重婚的b、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c、实施家庭暴力的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显而易见,夫妻一方婚内出轨的行为可归结于以上a抑或b类情形。但对此还须有两个注意点:
1、所谓“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故,即便无法再作比翼,也不见得非要撕个头破血流,对于出轨方,无过错方虽是爱之深恨之切,却也不忍向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而改向作为导火线的“小三”主张该权利,可否?
切记,答案是否定的,即无过错方只能向夫妻出轨一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而无法向第三者主张该权利。如果你觉得这样的规定很不合理,那我们反问一句:如若法律允许这样的做法,是不是在引导并鼓励夫妻双方以一方婚内出轨的方式谋取第三者的个人财产?
2、婚姻法明文规定了重婚、与他人同居这两种过错责任行为,那么,诸如一夜情、嫖娼等行为,是否亦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行为的范畴?
对于此,就法学理论角度而言,诸如一夜情、嫖娼的行为并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责任行为的范畴。但,在司法实践中,当离婚财产分割时,要根据由该类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来判定,是否对嫖娼、发生一夜情的过错方不分或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