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委托B快递公司运输消防器材并签署托运单,在运输过程中车辆着火,消防器材全部被烧毁。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292500元。B快递公司辩称,A公司保价声明价值为2000元并支付了保价费,应按货物声明价值赔偿,超出2000元的部分应由A公司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托运单背面第9条明确约定,如果声明了保价,最高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且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托运人签订处签字确认,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B快递公司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赔偿A公司2000元。
提示
卖家与物流公司签订托运单,双方系运输合同关系,在托运单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寄件人选择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应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该类条款一般都限定实际赔偿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声明价值。因此,卖家在邮寄价值较大或贵重物品时,应该如实上报货物的保价声明价值,避免因保价声明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作者:房山法院张丽婷;来源:京法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