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先生系某公司营销人员,双方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李先生为营销员,合同期限两年,公司支付给李先生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和提成两部分组成,工资于每月10日支付。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即开始上班工作。一年后,李先生营销业绩大幅提升,提成也逐渐增加。但是,公司从未在每月10日准时支付工资,拖几天是常事,有时能拖到月底。李先生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每月指望工资按时还贷,但李先生只能东拼西凑,时间一长李先生非常不满。当月11日他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25%补偿金和支付解除合同补偿金。公司的行为构成无故拖欠工资吗?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正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同时还规定了不属于无故拖欠的情形,"无故拖欠"不包括:(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 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除上述情况外,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在本案中公司无正当理由,迟延给付工资构成无故拖欠。
给您提个醒:
正确理解工资按月支付的涵义,应把握以下三点:
1、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2、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3、约定的发放工资的日期适逢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而不能延后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