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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赌博罪的构成条件
来源:许仙凤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3
浏览量:223

一、哪些属于赌博罪的构成条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社会风尚。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2)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只要具备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其中一种行为,即符合赌博罪的客观要件。


(3)赌博数额的认定: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聚众赌博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以营利为目的并不是说行为人一定要赢得钱财,只要是为了获取钱财,即使实际上未能赢得钱财甚至输了钱,也不影响行为人具备赌博罪的主观要件。


二、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认定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在于认定其客观方面,即所谓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1)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一旦涉嫌赌博罪,要积极寻求专业刑辩律师的帮助,正确地区分罪与非罪,避免被冤枉,造成不必要的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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