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东律师亲办案例
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律师代理意见
来源:王立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量:1265

民事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得法律师事务所接受高某、张某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其与宋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天津某实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客观公正,但建议法院按60%的比例确定被告的赔偿责任。

根据天津某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明确了被告的诊疗行为与高某之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承担D级责任。D级责任的赔偿比例参考值为40%-60%,因原告不具备专业医护知识,在孩子患病就医过程中,无论医生的诊疗行为是否正确合规,都不能及时作出合理判断,在患儿病情出现不可逆转的恶化情况后才可能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因此,原告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中处于弱势群体地位,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责任时应当适当考虑照顾弱势一方。

另外,患儿死亡已经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创伤,从安抚患儿父母情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也建议法院在裁量被告的赔偿责任时,适当照顾原告一方。

二、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及时告知被告在县医院诊疗事实,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主张不成立。

首先,原告未在县医院进行诊治,仅是询问症状,未进行相关检查,医生告知回家医治即可,未形成诊疗事实。其次,二原告都是农民,不具备疗护理知识,对患儿的诊疗必然依赖患儿的主治医生,在被告未建议原告到上级医院进行诊疗的情况下,原告在县医院简单咨询后选择继续在被处诊治,无明显过错。

三、原告提出的诉请数额均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被告主张“责任比例偏高”不成立,在司法鉴定听证会过程中,被告的听证会陈述书明确地写明了其乡医地位及乡医不具备医疗检查相关设施设备条件,而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已经充分考虑了以上因素才作出最终的鉴定结论,该责任比例客观公正

原告诉请的各项赔偿数额均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各项支出均有相关票据予以证明。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且患儿的死亡后果确实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原告未逾中年却历经丧子之痛,其创伤无法以金钱衡量。但法有上限,不能多求,建议法院在上限基础上做出裁量更为妥当。

原告诉请的赔偿数额合计XXXXX元,按照60%责任比例,被告应承担XXXXX元,建议法院在该基础上确定赔数额。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XX市XX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XXX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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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立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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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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