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系河北省某村村民,2014年河北省某乡政府向其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通知书,该通知书认定了郭某未经批准,擅自在集体土地盖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因而在此案中,即便郭某的违法建筑行为应受追究,但是能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主体应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不是乡政府。此案中,乡政府越权行为应被依法撤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明确了不同区域内规划执法的主体。不论是街道办事处去乡村规划区执法,或是乡政府到城市规划区执法,都是需要被纠正的越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