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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导案例:故意杀人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但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法院应如何定罪量刑?
来源:韦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0
浏览量:1111


裁判要旨


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求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王志才多次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


2008年10月9日中午,二人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结果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做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志才提出上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8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作出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王志才死刑,发回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改判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志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本案系因婚恋纠纷引发,王志才求婚不成,恼怒并起意杀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同时考虑到王志才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等规定,判处被告人王志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律分析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为人因婚恋纠纷引发故意杀人行为,归案后坦白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平时表现较好的,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但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要求依法从严惩处,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依照《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可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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