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树钊律师亲办案例
谈谈商标的®与TM
来源:易树钊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10
浏览量:312

    笔者在日常的商标法律业务过程中,经常从客户甚至是同行律师口中都听到注册商标标记®与TM,但频率却是TM居多,而且TM好像更获得广大客户的青睐,大有招摇过市之势,甚至在电商刚起步发展时刮起了一股“TM”热。特别是不少客户对TM的陈述滔滔不绝,娓娓道来,俨然一专家学者,但也着实的把从事商标法律事务多年的我吓了一跳。鉴于此,笔者还是觉得有提笔的需要,谈谈商标的®与TM。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2款的规定,®是注册商标的注册标记,一般认为是R是REGISTER(中文:注册)的缩写,简单点说,如果一个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了®这个标记的话,说明这个商标是注册商标了,已经取得了商标专用权,有点向世人宣示主权的味道。 

但是,我们在现实商业活动中不乏发现有很多商标在其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标注TM的,那么这个TM到底又是何方神圣呢? 

经笔者初步整理发现,民间关于TM有以下几个代表的说法或观点:1、TM是TRADE MARK(中文:商标)的缩写,TM即代表商标;2、商标标注了TM标记是指商标已经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注册申请,已经获得了申请,但还没有获得注册授权,即商标还在注册的路上;3、商标标注了TM标记,表示告知他人不能抢注或使用这个商标,这个商标已经申请注册了,也是有点宣示主权的味道。尽管以上的说法非常普遍,更是好像已经取得了合法的身份证,也难怪不少客户谈起TM个个都显得头头是道。

但是TM却在我国商标法或者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都没有任何相关的规定,至少没有关于TM是商标标记的规定,起码笔者迄今没有发现有关书面的内容,同时官方在其他渠道也没有专门针对TM的具体陈述解释,以上的说法或者来源于行业的习惯,才导致大量以TM作为商标标记现象的出现。当然,以上的说法是不能获得法律保护的。目前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了非注册的驰名商标,商标保护是以是否获得注册授权为分水岭的,没获得注册授权的商标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保护,在特殊情况下有一些商标哪怕获得了授权也不一定取得专用权的绝对保护,在此不展开了。

说得直接一些,标注TM完全就是自个一厢情愿,难以起到宣示主权,对抗他人的积极作用。在某种意义上,笔者认为在商标上标注TM标记完全没有必要,标注了TM并不表示申请人一定能获得注册授权,也不能表示他人不能提出同样的注册申请。当然了,既然法律没有对TM有禁止性的规定,标注一下也没多少坏处,只要不对这个TM 抱有过高的期望就好。曾经有不少客户抱怨,我的商标都拿到受理通知书了而且都标注TM了,为什么不能马上起诉他人侵权……

其实,对于TM和®我国的两大电商平台可谓此一时彼一时。早期对于进驻平台的商户,都只是要求商户提供商标受理通知书即可(即所谓的TM商标),但在两年前却要求商户必须提供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即所谓的®商标)。当然,笔者对这两大平台的及时转变是投赞成票的。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如上所述,®是商标法实施条例所明确规定的注册标记,可谓根正苗红。®是注册商标的注册标记,顾名思义也只有取得了注册授权的商标才能使用该标记,而且只能标注在注册商标的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没取得注册授权的商标是禁止使用®标记的,否则构成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触犯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将会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相比较TM而言,®可不是那么随意想用就用了。但是标注®标记,并不是强制性规范,所以我们日常所见的大部分注册商标是没有标注®的,是不是他们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吗?当然不是!对于此笔者认为一是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规定,不必多此一举;二是标注了®的话,破坏了商标的视觉美感,你认为呢?

 

以上内容由易树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易树钊律师咨询。
易树钊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5好评数3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延年路雅居乐都荟广场10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易树钊
  • 执业律所:
    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6*********81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镇延年路雅居乐都荟广场10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