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系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的一名被征收人,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被纳入征地范围之内,但该土地系国有土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并且第十三条第一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从案件的有效证据来看,西山区人民政府未经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就对杨先生的享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征收一并作出征地公告,显然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撤销。
西山区人民政府对其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收回,应经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且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予以公告,房屋被依法征收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